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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安监局

一、县级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4、《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事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3、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6、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6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办事流程:

申请(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企业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办事资料: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办事条件与要求:

经有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办事资料:

1、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有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4、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彩照2张。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二、许可工作类事项

事项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办事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

4、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说明:

1、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并且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含符合该条件的工程性矿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设计,其它矿山均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以上资料请准备一式五份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按照省局文件规定):

1、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2、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3、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说明:目前台州市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台州市非正常性开采矿山建设与生产活动申请与审批书》(一式五份)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爆破/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5、爆破/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6、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与政府部门或镇/街道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内部责任书);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

10、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12、与警戒范围内民房、厂房、重要设施等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具体内容要根据安全预评价和设计方案提出的周边环境要求,提供相应的落实措施依据);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4、《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修改定稿)(提供三本原件)。

说明:上述资料除第1、14项外,其余资料请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和目录,准备一式四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

4、《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5〕75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已完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2、已委托评价机构完成矿山验收评价报告(经整改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办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非自主建设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上报→验收→批复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上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矿山企业办理时,其建设项目须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采掘施工企业办理时,须达到相应的分级标准要求。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办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5份(电子版1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包括镇(街道)责任书、企业内部责任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制度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和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合格(“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1、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在区域救护组织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矿山企业以文件形式确定应急救援人员);

*13、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的申报意见书。

※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交带“*”的文件、资料和【浙安监管矿[2006]2号】规定的以下材料:

1)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矿山采掘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清晰留档。

(2)年度采掘工程量,已完成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对于新办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应提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矿山采掘施工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企业的采掘施工工艺水平:企业的工作小结和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

(4)伤亡事故情况: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三年来伤亡事故情况的证明。

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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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资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6.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8)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

12.同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副本(复制件);

5.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1.具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安评报告有整改意见的,须提交评价机构逐条明确的、已落实整改的确认意见书和安全现状结论;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企业须登记录省安监局网站(www.zjsafety.gvo.cn),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系统”,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台州市安监局委托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要委托的建设项目。

注:台州市局仅委托玉环县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意见须报台州市局批准。

办事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并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www.zjsafefy.gov.cn)企业须同时录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签署意见事项10个工作日,受委托事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玉环县安监局受台州市安监局委托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要委托的建设项目。

注:台州市局仅委托玉环县局组织设计审查,须将审查结论报台州市局批准。

办事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属于批准书办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提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附专家组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并按进行网上申报(www.zjsafety,gov.cn)企业须量录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签署意见事项10个工作日,受委托事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玉环县安监局受台州市安监局委托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要委托的建设项目。

注:台州市局委托玉环县局设立审查,审查结论须报台州市局批准。

办事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1份;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逐步上报

并按进行网上申报(www.zjsafety,gov.cn)企业须量录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签署意见事项10个工作日,受委托事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查批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的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具体指导性文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事资料:

(一)新办:

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五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同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二)变更:

1、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

(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

(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同时申请→受理→审核→逐级上报

申报企业须登记录省安监局网站(www.zjsafety.gvo.cn),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系统”,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土地(或土地使用)产权或租赁证明;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13.厂区平面布置图;

14.公安部门对厂址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1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6.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等材料;

17.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逐级上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4、《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须取得省安监局的定点批准文件,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1份;

2、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企业全员名单、工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7、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8、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9、经营、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10、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具体指导文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2、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3、4、5、6款条件。

办事资料:

一、新办:针对首次办理许可证的单位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罐区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平方米的单位需提供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考核表(试行)》;

11、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12、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必须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3、剧毒品经营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市场需求材料。

(二)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经营地址、许可范围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5份及电子版1份;

②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③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④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必须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⑤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2、申请变更其他内容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②申请变更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③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④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必须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⑤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三)换证延期:经营许可证换证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②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⑤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⑥罐区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平方米的单位需提供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考核表(试行)》;

⑨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必须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⑩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申请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企业须登记录省安监局网站(www.zjsafety.gvo.cn),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系统”,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具体指导文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2、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3、4、5、6款条件。

办事资料:

(一)新办:针对首次办理许可证的单位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评价报告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9、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

10、《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填写自查部分);

(二)变更:针对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和变更企业类型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

※已取证经营单位涉及改建、扩建、迁移或者增加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1、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2、按新办准备申报资料)。

(三)换证延期:针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到期,需继续经营的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7、《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填写自查部分)。

以上资料需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准备一式四份。(注:《申请表》、《审查表》、安全评价报告不需要装订)。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逐级上报

并按进行网上申报(www.zjsafety,gov.cn)企业须量录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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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须办理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如下品种: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须办理生产备案证明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如下品种: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办事资料: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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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1038号文件)

办事条件与要求:

1、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须整改项整改到位;

2、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4、台帐、记录、档案齐全;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并配备一定数量且有管理和处置应急事件能力的安全保管人员;

6、剧毒化学品库房防盗、报警设施齐全、有效。

办事资料:

1、《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五份);

2、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质)复印件;

注:第一次备案时,须提交以上全部资料;以后到期重新备案时,只需提交第1、2、5三项资料即可。

办事流程:

申请(先经营地乡镇安监检查合格)→受理→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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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办事条件与要求: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和电子版1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上报

收费标准: /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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