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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07-4-28 点击率:

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9月9日发布)

   第一条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稳定发展,保证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在全市各行业有专业技术权威的高级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市级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安全技术咨询,对事故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安全技术论文评审,制订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供技术支持等。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和续聘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会议;

(三)安排专家履行相关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制订专家库专家工作计划、编写有关安全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其它事宜。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一般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求真务实;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的评估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该单位复核同意;

(三)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四)专家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后,由推荐单位另推其它专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八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积极、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委派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聘请专家证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工作程序

(一)指派专家工作任务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二)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建议)报告;

(三)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审议相关工作事宜。

第十条   专家库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筹措和管理;

(二)参加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和应急安全技术咨询时的费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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