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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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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局长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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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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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八)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九)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五)县(市、区)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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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企业将以上应报资料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安监局将以上应报材料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在书面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以上应报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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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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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台州市市府大道406号总工会后楼231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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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76-85110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