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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作者: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互联网  日期: 2007-4-24 点击率:
 

办理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局长令第10号)。

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
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申报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八)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九)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五)县(市、区)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办理程序

1、企业将以上应报资料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安监局将以上应报材料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在书面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以上应报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主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地  址

台州市市府大道406号总工会后楼2316

联系电话

0576-851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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